諮商保密原則

在諮商前,你需要先知道的事諮商的保密原則與例外

    1.  

      江啟帆實習心理師

    「心理師,你會把我跟你講的事情告訴別人嗎?我不想讓別人知道我的秘密

    「心理師,我是孩子的監護人,我也只是想多了解我孩子,能夠多幫助到他一些,難道不能跟我透露一下他跟你說了什麼嗎?」

    「拜託,諮商費用是我出的耶!你們談了哪些我難道都不能問嗎?」

             以上都是在諮商實務現場中常會發生的問題,心理諮商是心理師與當事人互相合作的契約關係,因此在進入諮商之前,都會請當事人及其監護人(若當事人未成年)簽署諮商的知情同意書,內容包含了諮商進行方式、諮商費用、是否同意錄音或錄影、諮商中止等,而其中有一項很重要的部分就是「保密原則與例外」。

             所謂的諮商保密原則,在心理師法第17條:「心理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以及臺灣諮商心理學會諮商心理專業倫理守則第26條:「妥善處理當事人資料:會員應充分維護當事人之隱私,妥善處置服務資料,包括紀錄、其它相關之書面資料、電子化資料、錄音或錄影資料及測驗資料等。除依相關法律之規定,未經當事人或其監護人之同意,任何形式之服務資訊不得外洩。」從這些相關法律及守則規定都顯示出在心理諮商的歷程中,對來諮商的當事人所談論的內容都是需要嚴謹地保存並不能隨意外洩,目的是要讓諮商關係能夠有足夠的安全及信任感,才能讓當事人放心地去探索自己並獲得成長。因此即使是未成年的兒童青少年前來諮商時,雖需監護人簽名同意,但若監護人想要知道諮商的內容時,心理師還是需要先徵求當事人的同意後,才能夠在以當事人的福祉為前提之下,透露部分整理後的內容。

           不過有些特殊例外情況下心理師是有責任需要通報,並會打破保密原則,但這也都是基於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之下,而需要引進外界其他資源來協助,而這些例外大致上分為:

    1.安全性,如:當事人有自傷/自殺、傷人/殺人的行為時、有致命的法定傳染疾病等。

    2.法定通報,如:涉及民、刑法及符合相關法律的通報責任等。

    3.司法機關循法律程序,向心理師索取資訊或傳喚出庭。

    4.專業督導:心理師定期接受督導,其實是對專業、對來談者負責的展現,並也應注意在受督時妥善處理當事人的相關資訊。

             諮商的保密原則與例外是為了能夠協助與保護當事人而存在,希望您往後接受諮商時,能夠得到足夠的保障及安心接納的環境,得以在諮商當中好好的梳理與照顧自己。